建办城函[2015]63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海绵城市建设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水安全等多重目标的有效手段。为科学、全面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成效,依据《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我部制定了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中参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理念转变,科学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成效,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要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城市,应依据本办法对建设效果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地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并对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地区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及监测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分为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显示度六个方面,具体指标、要求和方法见附件。
第六条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分三个阶段:
城市自查。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各城市应做好降雨及排水过程监测资料、相关说明材料和佐证材料的整理、汇总和归档,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做好自评,配合做好省级评价与部级抽查。
省级评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本省内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城市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可委托第三方依据海绵城市建设评价考核指标及方法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结束后,将结果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部级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省上报的绩效评价与考核情况,对部分城市进行抽查。
第七条 对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情况的城市,将予以通报。
第八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试行)
附件: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试行)
类别 项 指标 要求 方法 性质
一、水生态
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当地降雨形成的径流总量,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规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在低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的降雨量时,海绵城市建设区域不得出现雨水外排现象。 根据实际情况,在地块雨水排放口、关键管网节点安装观测计量装置及雨量监测装置,连续(不少于一年、监测频率不低于15分钟/次)进行监测;结合气象部门提供的降雨数据、相关设计图纸、现场勘测情况、设施规模及衔接关系等等进行分析,必要时通过模型模拟分析计算。 定量(约束性)
2 生态岸线恢复 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对城市河湖水系岸线、加装盖板的天然河渠等进行生态修复,达到蓝线控制要求,恢复其生态功能。 查看相关设计图纸、规划,现场检查等。 定量(约束性)
3 地下水位 年均地下水潜水位保持稳定,或下降趋势得到明显遏制,平均降幅低于历史同期。
年均降雨量超过1000mm的地区不评价此项指标。 查看地下水潜水水位监测数据。 定量(约束性,分类指导)
4 城市热岛效应 热岛强度得到缓解。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夏季(按6—9月)日平均气温不高于同期其他区域的日均气温,或与同区域历史同期(扣除自然气温变化影响)相比呈现下降趋势。 查阅气象资料,可通过红外遥感监测评价。 定量(鼓励性)
二、水环境
5 水环境质量 不得出现黑臭现象。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内的河湖水系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且优于海绵城市建设前的水质。当城市内河水系存在上游来水时,下游断面主要指标不得低于来水指标。 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水质检测。 定量(约束性)
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或不劣于海绵城市建设前。 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水质检测。 定量(鼓励性)
6 城市面源污染控制 雨水径流污染、合流制管渠溢流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1.雨水管网不得有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2.非降雨时段,合流制管渠不得有污水直排水体;
3.雨水直排或合流制管渠溢流进入城市内河水系的,应采取生态治理后入河,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内的河湖水系水质不低于地表IV类。 查看管网排放口,辅助以必要的流量监测手段,并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水质检测。 定量(约束性)
三、水资源
7 污水再生利用率 人均水资源量低于500立方米和城区内水体水环境质量低于IV类标准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20%。再生水包括污水经处理后,通过管道及输配设施、水车等输送用于市政杂用、工业农业、园林绿地灌溉等用水,以及经过人工湿地、生态处理等方式,主要指标达到或优于地表IV类要求的污水厂尾水。 统计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中水站等)的污水再生利用量和污水处理量。 定量(约束性,分类指导)
8 雨水资源利用率 雨水收集并用于道路浇洒、园林绿地灌溉、市政杂用、工农业生产、冷却等的雨水总量(按年计算,不包括汇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量和自然渗透的雨水量),与年均降雨量(折算成毫米数)的比值;或雨水利用量替代的自来水比例等。达到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的目标。 查看相应计量装置、计量统计数据和计算报告等。 定量(约束性,分类指导)
9 管网漏损控制 供水管网漏损率不高于12%。 查看相关统计数据。 定量(鼓励性)
四、水安全
10 城市暴雨内涝灾害防治 历史积水点彻底消除或明显减少,或者在同等降雨条件下积水程度显著减轻。城市内涝得到有效防范,达到《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 查看降雨记录、监测记录等,必要时通过模型辅助判断。 定量(约束性)
11 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以地表水为水源的,一级保护区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和饮用水源补充、特定项目的要求,二级保护区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和饮用水源补充、特定项目的要求。以地下水为水源的,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的要求。自来水厂出厂水、管网水和龙头水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查看水源地水质检测报告和自来水厂出厂水、管网水、龙头水水质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须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 定量(鼓励性)
五、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2 规划建设管控制度 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土地出让、两证一书)、建设(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查看出台的城市控详规、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等。 定性(约束性)
13 蓝线、绿线划定与保护 在城市规划中划定蓝线、绿线并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查看当地相关城市规划及出台的法规、政策文件。 定性(约束性)
14 技术规范与标准建设 制定较为健全、规范的技术文件,能够保障当地海绵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 查看地方出台的海绵城市工程技术、设计施工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图集、导则、指南等。 定性(约束性)
15 投融资机制建设 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PPP管理方面的制度机制。 查看出台的政策文件等。 定性(约束性)
16 绩效考核与奖励机制
1.对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须建立按效果付费的绩效考评机制,与海绵城市建设成效相关的奖励机制等;
2.对于政府投资建设、运行、维护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须建立与海绵城市建设成效相关的责任落实与考核机制等。 查看出台的政策文件等。 定性(约束性)
17 产业化 制定促进相关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等。 查看出台的政策文件、研发与产业基地建设等情况。 定性(鼓励性)
六、显示度
18 连片示范效应 60%以上的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形成整体效应。 查看规划设计文件、相关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现场查看。 定性(约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