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水利部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指导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发挥水利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水利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各项水利主要指标,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意见》全文:
水利部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水安全和推进城镇化建设重要讲话精神,2015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联合启动了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河湖水系和地下水系统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水灾害防治、水资源利用、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指导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利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1.海绵城市是以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为基础,以防洪排涝体系为支撑,充分发挥绿地、土壤、河湖水系等对雨水径流的自然积存、渗透、净化和缓释作用,实现城市雨水径流源头减排、分散蓄滞、缓释慢排和合理利用,使城市像海绵一样,能够减缓或降低自然灾害和环境变化的影响,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海绵城市建设以水为主线,以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为载体,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增强城市水安全保障能力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
2.目前,城市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恶化、水灾害加剧等水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一些城市洪涝水宣泄不畅,河湖、湿地萎缩严重,河湖水生态空间被严重挤占,不透水面积不断增加,水体黑臭现象频繁发生,雨洪资源利用程度低,地下水超采和水土流失问题严重,应对干旱和突发水事件能力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是有效解决城市水安全问题,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3.城市河湖水系和地下水系统是蓄积、调节和净化雨洪径流的主要场所,是保障海绵城市建设“渗、滞、蓄、净、用、排”各项措施发挥系统治理效益的重要基础。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统筹调控流域上下游、城市建成区内外洪涝水,合理安排洪涝水出路,是提高城市防洪排涝标准的重要措施。加强城市河湖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保护地下水系统,实施水生态修复,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支撑。强化节约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加强雨水、再生水等水源利用,是提高城市水资源承载力的重要举措。提高城市水管理能力,规范城市水资源管理和河湖水域管控,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保障。
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的总体思路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以提升城市防洪排涝、供水保障能力和改善水生态环境为目标,以城市河湖水系和水利工程体系为依托,以加强城市水管理为保障,协同海绵城市建设其他措施,共同构建自净自渗、蓄泄得当、排用结合的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为促进城市水生态文明建设和城镇化健康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城市地形地貌、降水径流、水资源、洪涝灾害、河湖水系分布等自然地理特点,以及城市功能定位、发展建设布局、水利基础设施等因素,坚持问题导向,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的目标、指标和对策措施,推动城市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相协调。
——科学规划,系统布局。将海绵城市建设水利措施和要求,统一纳入城市规划蓝图,强化与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防洪排涝规划等的衔接,发挥规划的约束和引领作用。统筹协调流域上下游、城市建成区内外、地表水与地下水、防洪排涝与雨水利用的关系,科学布局海绵城市建设,确保发挥系统治理效益。
——保护优先,综合施策。树立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加强城市河湖水域和地下水保护,维持城市良性水循环所必要的空间,促进绿色生态城市发展。统筹各类治理措施,自然和人工措施相结合,注重措施的实用性、经济性和创新性,综合治理,发挥连片效应。
——依法管理,创新机制。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贯彻执行《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及《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城市水管理,创新水管理机制,完善海绵城市建设体制机制。加强城市水资源、河湖水域及岸线、水利工程管理和洪水及供水风险管理,提高城市水管理能力和水平,强化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的刚性约束。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运营模式,激发市场活力。
总体目标
以城市河湖水域及岸线管控和综合整治、防洪排涝体系建设、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水管理能力建设为重点,逐步构建“格局合理、蓄泄兼筹、水流通畅、环境优美、管理科学”的海绵城市建设水利保障体系,增强城市防洪排涝、水资源保障、水生态环境等水安全保障能力,与其它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和措施统筹衔接,提升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的目标指标,促进各项水利工作协同推进。水利主要指标如下:防洪标准、降雨滞蓄率、水域面积率、地表水体水质达标率、雨水资源利用率、再生水利用率、防洪堤达标率、排涝达标率、河湖水系生态防护比例、地下水埋深、新增水土流失治理率。指标释义详见附件。
三、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主要任务
1.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加强与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衔接,科学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总体布局和目标指标,因地制宜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研究提出重点水利措施和项目,构建海绵城市建设水利保障体系。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水利技术支撑,提出城市河湖水系重要控制节点的水位、流量、水质等关键技术指标。加强各项水利措施与城市管网设施及其它各类措施的衔接,发挥系统治理效益。
2.严格城市河湖水域空间管控。严格城市河湖、湿地、沟渠、蓄洪洼淀等自然河湖水域岸线的用途管制,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推进确权划界,设置必要的界桩、界碑和警示设施,依法依规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禁止侵占河湖水域岸线,维持城市水循环所必要的生态空间,保持其滞留、集蓄、净化洪涝水的功能。水资源条件好的城市,可适当恢复和增加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改善城市水循环条件;水资源短缺城市,可利用雨水、再生水等水源,适当构建有限的水域载体,严控人造水景观工程。
3.因地制宜做好河湖水系连通。根据城市水系格局和水资源条件,通过清淤疏浚、连通工程、涵闸调控、水系调度等措施,恢复河流、湖泊、洼地、湿地等自然水系互通,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容量和调配灵活性,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保护恢复河流绿色生态廊道,提高水体流动性。把握河湖水系演变规律,统筹考虑连通的需求和可行性,坚持恢复自然连通与人工连通相结合,合理有序开展城市河湖水系连通,逐步构建“格局合理、功能完备,蓄泄兼筹、引排得当,多源互补、丰枯调剂,水流通畅、环境优美”的河湖水系连通格局。
4.推进城市水生态治理与修复。统筹考虑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等目标要求,完善城市河湖生态调度,保障河湖生态用水,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系统。推进城市河湖生态化治理,尽量维持河道自然形态,避免盲目裁弯取直;护岸护坡尽量采用生态措施,避免河道过度“硬化、白化、渠化”;修复河滩及滨水带生态功能,合理设置人工湿地、生态浮岛等生态修复措施,发挥其自然渗透、涵养水源、净化水体的作用。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要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依法划定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恢复地下水水位,防止地面沉降。
5.建设雨水径流调蓄和承泄设施。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河湖水系分布、岸坡地质条件及雨洪蓄泄关系,在满足防洪排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河湖水系沿岸适当位置,因地制宜布设旁侧湖、滞水塘、调蓄池、蓄水池等雨水径流调蓄设施,有条件的可建设地下蓄水储水设施、排洪通道,增加对雨洪径流的滞蓄和承泄能力。
6.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流域、区域防洪规划相衔接,妥善安排城市洪涝水滞蓄和外排出路,统筹布局泄洪通道和蓄滞场所,合理确定城市防洪排涝分区和建设标准。科学谋划城市建成区内外的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综合考虑河湖调节、滞蓄、外排等措施,完善堤防、涵闸、泵站、蓄滞场所等水利设施,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加强城市水文监测,健全监测站网,加强城市易涝区、城市河湖等洪涝水文信息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处理好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措施的衔接关系,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加强城市防洪减灾社会管理和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完善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和应急储备机制,健全预警预报和响应制度,增强群众防洪避险及自救意识,纳入城市安全运行体系。
7.强化城市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三条红线”管理和考核。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切实把水资源作为城市发展、人口规模、土地利用、产业布局的刚性约束。加强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大力推进城乡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配置和统一调度。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落实计划用水和节水“三同时”制度,强化用水计量管理和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对工业用水户及其他规模以上用水户进行全面监控。建立水功能区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严格按照水功能区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生态保护和用途管制。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优化入河排污布局,对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清理和整治设置不合理的入河排污口。制定严重干旱供水应急预案和调度方案,确保供水安全。
8.加强城市水源保障和雨洪利用。强化城市水源地保护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完善城市多水源供水系统和联合调度机制,增强城市供水保障能力和应急能力。加强雨洪、再生水等水源利用,纳入城市水资源统一配置。充分利用河道、沟渠、湿地、洼淀等蓄水功能,完善雨水收集、调蓄、利用设施,推进雨洪资源化。
9.做好城市水土保持与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加强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执行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减少新增人为水土流失,促进雨水径流源头减排。对城市侵蚀劣地、闲置开发区、裸露土地、坡地及岸坡等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提高城市植被覆盖率和雨水下渗能力。根据城市雨水汇流特征,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清洁化治理,通过雨水收集存储、雨水花园建设等综合治理措施,削减城市面源污染,提升城市生态品质。
四、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项工作责任。各城市水利(水务)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财政、住建等部门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做好水利相关工作,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的指导,做好与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衔接,同时加强与省级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2.抓好项目实施。根据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目标任务,城市水利(水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细化制定实施计划,优化项目安排,合理确定项目实施进度。认真做好相关项目前期工作,抓好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加强新技术推广运用,做好技术培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资金整合,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3.强化项目运行管理。做好水利项目运行管理和优化调度,利用现代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加强海绵城市各类措施的协同调度,充分发挥综合效益。创新水利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工程运行管护经费,明确运行管护机构和责任,建立工程良性运行机制。
4.做好跟踪监测和评估考核。完善城市水文水资源监测体系,加强对城市水循环系统的跟踪监测。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的考核目标和城市水循环系统监测成果,加强水利措施的效果评估工作,对水利措施提出调整和完善建议。与有关部门共同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效果进行考核评估,对相关技术的适用性进行分析评价。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经验总结,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附:水利主要指标释义
防洪标准:以国务院批复的流域防洪规划、流域综合规划确定的城市防洪标准为依据;流域防洪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未明确防洪标准的城市,按《防洪标准》(GB50201-2014)确定。
降雨滞蓄率:规划区域内江河湖库能够有效滞蓄雨洪的调蓄容积与多年平均降水总量的比值,调蓄容积和降水量采用相同单位。
水域面积率:规划区域内的河湖、湿地、塘洼等面积与规划区总面积的比值。
地表水体水质达标率:规划区域内水质监测断面达标个数与总个数的比值,监测断面应包括规划区域河湖进出口及主要取用水、排水、敏感水域控制断面。
雨水资源利用率:雨水资源利用量与多年平均降水总量的比值,雨水资源利用量为经过人工收集处理措施后用于生产、生活、生态的雨水量。
再生水利用率:再生水利用量与污水处理总量的比值,再生水利用量为用于生产、生活、生态的再生水量。
防洪堤达标率:防洪堤防达标长度与现有及规划防洪堤防总长度的比值。
排涝达标率:规划区内排涝达标面积与规划区面积的比值。
河湖水系生态防护比例:生态堤岸长度与堤岸总长度的比值。
地下水埋深:地下水潜水面至地表的距离。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率:规划治理区至规划期末的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与现状水土流失面积的比值。